金湖县:农业综合开发工程管护现状、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0-01-21
发布单位:金湖县农业资源开发局 作者:黄海军
一、目前项目工程管护现状
我国农业综合开发20多年来,项目工程的管护工作由于缺乏统一、明确的操作模式,各地只能因地、因时制宜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就江苏省金湖县而言,对年度竣工并经验收合格的项目工程,一般采取由县级农业综合开发主管部门按照受益的范围直接或间接地移交给工程受益对象,签订工程管护责任书,由受益对象进行管护或安排专人管护。如一个村范围内的桥涵闸站路等工程由村委员指定专人管护,2个村以上都受益的大中型水利工程由乡镇水利站管护等。这种方式好象是落实了责任,但在实际运作中,不同类型工程的管护效果却大不一样。
为更好地了解项目工程管护现状、分析存在问题,采取更具针对性的管护措施,有必要按工程受益对象的明晰程度、直接经济效益的明显程度、易损坏程度等三个因素,把项目工程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工程包括排灌泵站、衬砌渠道、机电井、大中型节制涵闸、地下输水管道、农电线路,仓库、晒场,苗圃,农机具等。B类工程包括砂石路、中沟桥涵闸等。C类工程包括小沟级水利工程、田间配套建筑物、农田林网等。再进一步分析:A类工程受益对象较为明晰、直接经济效益明显,且不易损坏。大多管护经费有保证、有专人管护;B类工程受益对象范围广、不明晰、无直接经济效益、易损坏。大多管护经费落实难、无专人管护,损坏(毁)现象较为普遍;C类工程受益对象较为明晰、但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易损坏。大多管护经费落实难、无专人管护,损坏、损毁、废弃现象时有发生。
二、项目工程管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是没有严格界定工程的产权归属。以往项目工程的移交只是管护义务的落实,由于没有明确产权归属,造成了所有权与管护义务相分离,管护义务与受益使用权相分离,管护人的责任意识、主人翁意识薄弱,从而导致了管护的措施和经费难以有效落实。
二是没有落实工程管护资金和维修基金。由于项目工程分布范围广,易受自然灾害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易发生损坏(毁),如B类和C类工程,其后期管护都需要资金保障。过去由于没有设立专项管护费,即使采取“谁受益、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也较难筹足管护资金,致使工程管护常常无人问津;当出现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造成工程损坏(毁)时,由于无钱维修形成废弃工程,造成了很大的浪费。
三是“重建轻管”思想普遍存在。目前,不仅项目工程的受益主体管护意识薄弱,即便是县级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的“重建轻管”思想也普遍存在。在项目工程建设期间,各方面重轻程度很高,一旦项目工程建成验收合格后,往往不受重视,对工程的运营状况知之甚少、漠不关心。
三、搞好项目工程管护的对策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清工程状况。我国自1988年大规模实施农业综合开发以来,建设了许多开发工程,但目前大多数县级农发主管部门对本地已建工程的数量、质量及运营状况缺乏系统、全面的了解和认识,严重地制约了工程管护工作的组织与开展。为此,县级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要切实树立把工程管好用好,确保其长期发挥效益的理念,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对已建项目工程按照A、B、C三类组织全面调查,编制调查统计表,绘制工程位置图,并对A类和B类工程进行GPS定位。
(二)合理界定产权归属,明确工程管护责任。对过去只是形式上落实管护人而没有明确转让所有权的工程,县级农发主管部门应在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按照“谁受益、谁所有、谁管护”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每一个工程的产权归属,完善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把所有权、管护权移交给受益对象,并按工程类别制订相应的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具体地讲,一个农户受益的工程如田间配套建筑物、林网、农机具等就归该农户个人所有;一个村民小组受益的工程就归该小组集体所有;一个村民委员会(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受益的工程就归该村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村都受益的工程就归它们共同所有。
(三)重点抓好B类工程管护。笔者认为, A类工程由于有较为明确的受益对象、直接经济效益明显、不易损坏等特点,属经营性资产,在落实它们的产权所有人后,工程的管护经费应由所有人自行解决;B类工程由于受益对象较广、无直接经济效益或较低、易损坏等特点,属公益性资产,管护资金应由乡村集体经济负担,因此B类工程应是今后工程管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C类工程由于受益对象虽较明晰但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工程造价较低、易损坏和废弃,因此在落实产权所有人后,工程的管护和维修经费应由所有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A类和C类项目工程在落实它们的产权所有人后,属经营性资产,其管护工作应由产权所有人负责。而B类项目工程,即使把产权移交给相应的受益单位后,仍需要落实每年度的工程管护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据初步分析,B类项目工程每年的管护资金一般以工程造价的1%为宜。对B类工程的管护经费的筹集,要以乡(镇)为单位,按照本乡(镇)B类工程(农民用水户协会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所有的项目工程的管护经费自行承担,不在范围之内)总造价1%的规模,采取每年统一从本乡(镇)土地出让金、排涝灌溉费等方面提取,或通过全乡(镇)统筹的方式解决。筹集到位的资金应存入乡(镇)财政专户,按照“专人管理、专户储存、专帐核算”的原则,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当年有节余的应结转至下年使用。
对筹集到位的B类工程管护经费,各乡(镇)农发办和财政所可按本地B类工程的分布情况,根据“相对集中、便于管护”的原则合理划分标段,制定各类工程的管护职责,以合理的最低价评标法实行公开招标,确定B类工程的管护人。
(四)超前谋划工程管护工作。一是对今后所有在建项目工程,在建设前必须逐一落实产权所有人、管护经费的筹集渠道和管护人,并让工程产权所有人参与该工程建设监管和单项工程验收,以确保工程质量,为今后的管护奠定良好的基础;凡不能落实产权所有人的,不予立项建设。二是少建或不建C类工程。三是积极推行项目立项与工程管护相挂钩的立项制度。县级农发主管部门要根据全县项目工程的GPS定位,每年进行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及时、全面掌握所有工程的管护情况,制定考核指标,进行考核评比,对B类工程管护资金能及时筹集到位、管护工作搞得好的乡镇村,在项目立项上要重点倾斜,实行连续投入。反之则应暂停今后的立项资格,并限期整改到位;不能整改到位的,取消其今后的立项资格。
(五)尽快建立并管好用好县级农发工程维修基金。要以县为单位建立专项用于工程管护维修的基金,其规模应按各县经统计调查的A类和B类工程总造价的1%筹建,可采取从本县土地出让金中提取建立此项经费,如有困难的,也可分1-3年从本县农发财政年度投资中直接提取等方法。对年均农发投资1000万元的开发县来说,20年来约形成1亿元的A类和B类项目工程,一次性提取的基金额度也不过100万元左右。
在维修基金的使用管理上,应实行“三专”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一经发现要严格处理。当登记入册的A类和B类项目工程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人为因素等原因造成损坏(毁),工程所有权人应首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赔偿责任,如无法追究的,须编制工程维修概算和设计图纸,报乡(镇)农业资源开发办审核,经县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批准,方可使用县级农业项目工程维修基金(未登记入册的不得使用)。同时,由于C类工程一般数量较多、受益对象集中程度较高、直接经济效益不明显、单项工程成本低和易损坏,故此类工程的维修应由所有权人负责,也不得使用这一维修基金。当年被支出的维修资金应在本年末予以补足。目前各县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财政资金的1%比例计提的工程管护经费,应结转到县级项目工程维修基金帐户,进行统一管理与使用。
(六)强化宣传,树立建管并重的责任意识。各级农业资源开发部门特别是县级农业资源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象抓工程建设一样抓工程的后续管护,做到一手建,一手管,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以及群众会议、宣传栏、宣传标语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方针政策和加强工程管护的重要性,积极营造一个大家爱护农发工程的良好局面,使工程管护工作能长久开展下去,确保工程长期稳定地发挥效益。